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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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收到驳回通知书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一、必要性 
   1
、商标审查官员在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时存在主观性,也仅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件进行商标审查;
   2
、申请人在申请驳回复审时,可以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3
、《商标审查标准》适用于大多数商标的普遍情况,但是无法囊括所有的情况,不适用于每一个商标的特殊情况;而且《商标审查标准》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4
、保留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权利。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申请复审,复审期限过后,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将归于无效;
   5
、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避免他人在后注册成功后自己不能使用。
二、所需文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驳回复审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
三、程序和费用 
  
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裁定公告。
  
费用:4500元起/件,视案件难易程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