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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岂能在“变通”中复活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向11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要求各地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废止。然而,一些地方实施的“著名商标”制度,被全国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在整改中“变通”继续认定。

    实际上,实施20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据、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等问题一度备受诟病。也因此,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适时废止。

    但是,“著名商标”却在“变通”中复活于世。比如,清理和整改不彻底,甚至有的地方“换名头”继续评。比如,3月1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安徽也有类似做法。这种“变通”充其量是认定主体转变为行业协会。

    其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4月就作出暂停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工作部署。而这也是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更可有效规避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方式中存在的“越位”问题及相应风险。

    诚如专家所言,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实际是同一拨人”。由此不难想见,评定的公信力必然容易受到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监管的公正性也会产生疑问。从本质而言,著名商标终归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因此它没有“存活”的必要,更须谨防其通过变通实现“复活”。

    更何况,于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并实现长久繁荣,未必需要靠“著名商标”来标榜自己。西安“电缆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涉事电缆就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企业最好的“商标”归根到底是依法诚信经营,是质量过硬的产品,更是心贴心的售后服务……背离这些,一切华而不实的光环,只能是坑人害己“玩意儿”。

                                                                                                                                                 信息来源: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