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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维权叫“海×捞”都不行

       从2010年起,围绕着海底捞这几个字的火锅店以“海X捞”等形式一度在沈阳及辽宁多个城市“遍地开花”,仅4年时间,辽宁地区先后出现90多家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底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火锅店。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公布一起涉及“海底捞”的侵权判决,皇姑区美美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经营者刘某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海底捞3万元。

  “海底捞”案曾入选沈阳十大知识产权案,疑问是为啥已改名叫“海x捞”,字都不一样了咋不行呢?

  “海里捞”被诉侵权判赔3万

  这一次成为被告的是沈阳市皇姑区美美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经营者刘某,该店2013年11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实际提供的是火锅餐饮服务。

  而成立于2001年的海底捞公司经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

  2011年,“海底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海底捞公司向法院提交照片证实,美美海里捞欢乐火锅店牌匾单独使用了“海里捞”字样,店铺门楣、店内餐具、导餐单上使用“海里捞欢乐火锅”字样。

  海底捞公司将经营者刘某告上法庭,2014年,一审法院判决,由于海底捞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参照海底捞公司主张、海底捞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考虑刘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提供服务的范围等、刘某经营场所的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海底捞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3万元。

  为何叫海里捞也违法?

  “海底捞”、“美美海里捞欢乐火锅”,为何只有两个字一样,也属侵权呢?

  一审法院认为,海底捞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捞”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虽然“美美海里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且工商部门允许从事公共餐饮服务的商家在牌匾中适当简化使用其字号名称,但其使用方式不得与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美美海里捞欢乐火锅与海底捞公司均属餐饮服务行业,且均经营火锅餐饮服务,牌匾上单独使用“海里捞”字样,店铺门楣、店内餐具、导餐单上使用“海里捞欢乐火锅”字样中存在突出使用“海里捞”表示的行为,均属对“海里捞”文字进行的商标性使用。

  刘某单独及突出使用的“海里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海底捞”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且其中两个汉字相同,两者在整体含义上无明显区别,读音差别也不大,在海底捞公司商标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者处于隔离状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两者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这种近似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海里捞”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的餐饮服务中,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字号。该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海底捞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沈阳中院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辽宁地区90多家侵权海底捞

  截至2015年初的数字显示,辽宁地区先后出现90多家侵犯海底捞公司商标侵权饭店。

  早在2011年3月末,沈阳6家欢乐海底捞火锅店的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其开办的饭店牌匾中将“海底捞”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店内餐具、店内装潢等亦使用了“海底捞”字样。经法院调解,这六家“海底捞”火锅店同意调解,撤牌、更换标识停止侵权,承认有侵权行为,并进行了整改。

  此外,还有不少打着擦边球的“海x捞”火锅店出现在辽宁地区。据了解,目前海底捞公司已通过警告、调解和判决等方式,促使70多家侵权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

                                                                                                                                       信息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