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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制度护航

       “今年7月份我国加入世贸15年的缓冲期就完全结束了,这时国际上大部分产品会蜂拥而入,而我们的关税大部分会降到近于零的水平,我们再用原来的方式生产和竞争,很难做到在优势产品当中有竞争优势。同时知识产权的‘刀’就会在你的头顶上不断地挥舞,一些‘山寨’企业会被知识产权打垮。可以说,2015年是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的一年。医药企业尤其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6月17日,在由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于京主办的2015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论坛上,中国科技大学教授、中国科技战略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房汉廷严肃地提醒道。

       我国领导人曾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面对世界发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交警”,保护力度的上升是大势所趋。显然,这是机遇也是挑战。

       沉疴已久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全社会仍然没有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文化氛围,更没有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执法保护体系。很多医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认识不足,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创新产品被侵权后,致使企业自身利益受损。”中国新闻周刊总编辑秦朗说道。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原琪对此表示赞同,在她看来,医药行业是创新密集型的行业,是发明专利相对集中的行业,其创新成果的保护尤其重要。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特殊困境。“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从专利、商标、数据保护、说明书版权保护、行政保护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也因此,我国医药产业面临很多发展问题和机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指出,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说,对于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水平,但在执法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据其介绍,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两大阻力:一是违法成本太低,这是对侵权者的变相鼓励;二是医药研发和生产脱节,成果转化过程容易出现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研发的药品必须通过药厂拿到生产文号后才能注册商标,生产上市,研发的药品极容易被厂家占为己有,牟取暴利。

       记者从常州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董事长顾书华那里了解到,该所与第二军医大学等历时8年研制出尿毒症透析药物左旋卡尼汀(雷卡)后,与当地某药企签订技术合同协议,合作生产销售,共同享有药物利润。然而,在2009年该药销售创新高,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0%~60%时,这家药企却单方面撕毁协议,因独有的生产权而想要独自拥有左旋卡尼汀,合作纠纷由此而生。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终审判决,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该药企需向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等支付粗品货款和左旋卡尼汀药品的销售所得款,并停止使用三维研究所的左旋卡尼汀原料药及注射液、口服液制剂生产技术、工艺等生产左旋卡尼汀原料药及注射液、口服液制剂。但是该药企至今一直未停止生产销售该涉案药品,涉诉标的不断上升,总涉案金额达10亿元。该药企负责人因“规避执行”等行为并没有全部履行完债务,这让顾书华在深感信任被撕裂之余,觉得知识产权违法成本太低。“我们希望社会稳定,但不能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不去执法。”他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你为我护航,我为你争光”的恳切呼吁。

       无独有偶,中医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遭遇屡屡被提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淑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我国已有900多种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一些外企已高调宣布进军中药市场和中药研发领域,中药专利保护迫在眉睫。

       制度拔疮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而今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在重视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企业创新的成果,是凝结在商品上的商誉,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原琪说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扩大和商标战略的实施,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逐年大幅增加,从1980年刚刚恢复统一注册的2.6万件,提升到2014年的228.5万件,35年来申请量增加了88倍多。去年商标申请量更比前年增长21.5%。商标申请量已经连续13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5年3月底,我国累计商标申请量突破了1600万件,注册量突破了1000万件,有效注册量将近900万件。”

       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陈兵也认为:“我们专利申请数量增多,专利侵权案件增多,从另一个视角来看,说明我们企业界、工业界、自然人、法人这些创新群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增强,我们已经进入到‘游戏’里来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绩。”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那么,我们的知识产权如何捍卫?

       李顺德告诉记者,我国的《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有一个突出亮点,即把惩罚性赔偿写了进去。《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个惩罚性赔偿和我们民事侵权里的填平补齐原则是不完全一致的,原来的民法里对侵权损害的赔偿是填平补齐,你损失多少我给你补多少,你没有损失的我不能给你多补。但新修订的《商标法》里关于惩罚性赔偿明确,你如果多次的、群发性的做出对社会有影响的侵权,可以加倍惩罚你。在传统的民法范围内,这是率先突破的,我认为《专利法》的修改也要学习《商标法》。”李顺德建议。

       曾就职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上述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一案源于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尚滞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的药品法规制度应该在保护医药知识产权方面继续提高。因此,他希望尽早建立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让药品研发单位可以真正拥有药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通过制度设计保护医药创新。

       与会专家还建议,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让医药研发成果能够和市场充分对接,快速实现产业化。在增强执法力度层面,要建立药品专利保护的联动机制。

       记者了解到,北京、上海、广州都已于去年底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更有力地保护包括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知识产权。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