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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抢注“清华”商标被法院驳回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高等学府,在国内外都享有极高的声誉,而两家企业却将自己生产的保健品注册为“清华”商标。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法院对“清华”商标纠纷案等6起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集中宣判。其中“清华”、“太太乐”、“多美滋”、“哈根达斯”等6个商标被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清华”商标的企业被判停止使用。

清华大学于1998年11月21日获得“清华”注册商标,核定于第41类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而近年清华大学发现,北京水木博众公司和洛阳清华博众公司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于2003年起在其研发和生产的保健品“清华脂蛋白”的产品包装、宣传册、电视广告、报纸及部分网站上长期突出使用“清华”字样,误导公众,洛阳清华博众将商标“清华”二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清华大学认为这种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21.5万元。

市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在昨天集中宣判之后,向媒体介绍了该院今年审理的驰名商标案件情况。一中院知产庭庭长崔学峰法官表示,现有商标注册制度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受利益驱动,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的现象。

据悉,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一中院受理的商标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共审结商标案件8780件,其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的案件1173件,占13.36%。由于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非常严格,故10余年来,一中院共认定驰名商标案件109件,占所有驰名商标案件9.03%。

                                                                                                       信息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