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怎么使用了就构成侵权了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宏(化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陈宏是来昆创业者,2010年初在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了一家名为“昆山市某镇老百姓药房”的企业,从事药品零售。2010年1月8日药店开张了,蓝色的门面加上白色的“老百姓药房”字样,陈宏欣喜的在昆山扎寨安营了。
孰料到,今年9月,陈宏收到远在湖南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要求自己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8万元!侵权?商标权?门头字号?一头雾水的陈宏来到了法院。庭审中,原告认为本公司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企业,其拥有的涉案“老百姓”文字注册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陈宏未经原告许可,将“老百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商业成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陈宏则觉得很冤枉,“自己证件齐全、守法经营、使用自己注册的字号还能构成侵权,还要赔钱?!”“工商局都审查过了没问题给我注册,你们怎么说我侵权?!”他的抵触情绪相当激烈。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表示理解,同时法官也明白:要让其理解,必须用最通俗的话语耐心解释;要让其信服,必须用一颗最真挚的心将心比心,这才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承办法官由己及人,从假冒药房导致质量事故入手,从为人父母的护仔心态切入,以孩子生病吃药为例,“你想想,如果吃到假药店的假药而耽误了孩子,谁负责的起?!”通俗易懂的话语让陈宏的气慢慢消了,脑袋慢慢低了,明白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表示会变更工商登记字号。
至此原被告双方的火药味已经悄然退去,承办法官抓住调解的关键时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帮助双方达成共识。陈宏答应庭后就去变更工商登记字号,但同时也表示原告店在长沙,自己的行为对其在昆经营影响较小,觉得8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考虑到被告不懂法且改正态度较好的情况,主动将赔偿金额降至1万元。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被告同意支付原告7000元赔偿款,同时更改工商登记字号、停止使用“老百姓”字样作为门店招牌,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字号的使用要慎重!工商局进行登记时仅初步审查管辖地域内是否存在同样字号,而不会对字号是否触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实质审查。遇到本案中的“老百姓”驰名商标,就有可能发生“撞船”,平白遭受损失。广大创业者在给企业起字号时,应主动搜索是否存在驰名商标或注明企业字号,避免雷同,给人搭便车的错觉,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诉累。
信息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