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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也是财产 注册商标需依法

一鸣惊人的著名篮球运动员林书豪引发全世界球迷的“林疯狂”热潮,也在大洋彼岸的中国刮起了一阵以“林书豪”为商标的疯狂抢注风波。至今他的名字已被抢注成299个商标,涵盖各行各业。而刚刚结束的奥运会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姓名商标”抢注的商机。可怜的“林丹”,不幸地变成猪饲料;美丽的“叶诗文”变成了内衣;灵巧的“陈一冰”变成了冰淇淋。


这让人不禁在哭笑不得的尴尬中,感叹着无奈。我国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中规定,允许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对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名人姓名抢注成商标是一块诱人的蛋糕,其中的商业价值无法估量。其他国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尴尬事,它们是如何用法律来规范此类行为呢?

美国:单纯姓氏不可注册商标

在美国,对人名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早在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商标法》在第70条就规定,禁止将人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但在迈入20世纪后,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条件有所放宽。

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判例法,结合一小部分成文法辅助,这使得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姓氏商标权的保护分歧很大。有的判决认为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有的则保护在后使用者的姓名权,认为在后使用者在经营中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是神圣的、绝对的、基本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可转让;有些判决甚至走得更远,认为这种姓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姓氏是不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除非这个姓氏已经衍生出其他的意思,例如麦当劳和肯德基。

2008年共和党曾提名副总统候选人萨拉·帕琳的某次言论被曲解成为某媒体做了免费广告。而她自己则干脆抓住了其中的商机,自我定位为政治选举信息的供应者和政治网站经营者,并向联邦政府申请注册自己名字的商标。但美国上诉法院的建议使得联邦政府不愿意通过这一注册。

日本:名人死后50年

姓名方可被注册

在日本,姓名通常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日本《商标法》在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仅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的通常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除非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姓氏标记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首先,如果该名称与特定人的业务密切相关,并且在得到广泛认同的情况下,也可以注册成商标。例如,日本NHK电视台将2008年播放的历史剧《笃姬》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商品领域包括钥匙扣、文具、食品、点心、饮料、酒。该剧的拍摄地点鹿儿岛县的许多本地酒厂也希望注册这一名字,却因为NHK抢先了一步而无法如愿。其次,根据日本商标法第三条,像本土汽车品牌本田、丰田、铃木等这些具有长年的实际使用,并且得到广泛认可的名字,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另外,日本商标法的第四条规定,名人逝世后50年,其名字方可被注册为商标,例如明治维新时代的维新志士坂本龙马,末代幕府将军德川庆喜等。此外,考虑到同名同姓的情况,注册者必须得到同名同姓者的同意方可注册,但这种可能性很低。

法国:允许姓氏注册为商标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711—1条规定:商标或服务商标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由此可见,法国的法律是允许以姓氏作商标进行注册的。

法国商人经常把自己的姓或者姓名注册为商标,通过商业运作推销自己的创意和产品,而国家也早就对此出台了法律来规范和保护。世界级品牌卡地亚、克里斯汀·迪奥、路易·威登等都是法国人姓名商业化成功的例子。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